朔州市工商系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是以全国统一的12315特服电话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申诉、查处、监督为一体,覆盖全市七县(区)的统一,规范、高效的信息和维权网络。
2002年3月12日,朔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它由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七县(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和46个基层工商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组成,是以“12315”指挥中心为一级网络;七县(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为二级网络;46个工商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为三级网络;辖区内大中型企业、专业市场、商场、学校、乡村的“12315”消费者维权站为四级网络。
我们本着“务实、高效、公正、廉洁”的工作宗旨,积极为民排忧解难,为消费者提供热情、周到、快捷的服务,推动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科学化、现代化迈进,必将成为政府联系群众的“民心工程”,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公仆工程”,成为展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精神风貌的“形象工程”。

一、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二、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举报;
四、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五、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
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七、统计、分析、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
八、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分流应由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朔州市工商系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受理以下举报和申诉:
一、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5、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违章执法行为。
二、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申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关于“消费者的权益”的规定,消费者在吃、穿、住、行、娱乐、医疗、卫生保健或接受服务等生活消费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家机具等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咨询
为消费者提供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申诉、举报的接收和分流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地按性质和属地分流处理,确保快速反应。
受理的申诉、举报原则上直接对各分县局分流。
一、受理的申诉,转发人员应在10分钟内(工作时间)将其按性质和属地分流。
二、受理的举报、转发人员认为须由县分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调查的应在30分钟内(工作时间)分派到分县局或有关部门。
三、接到突发的举报,要判断其急办程度,需到现场处理时,指挥中心自受理至转办、发送应在5分钟内完成,承办单位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指挥中心可直接指令各分县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应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纠纷;
7、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
8、购买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9、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10、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1、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权范围的纠纷申诉;
12、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