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管理有关规定

 

    一、申请入网:用户申请入网,须在9月10日前向热力公司提出供热申请,并提交供热申请书,建筑物总平面图,采暖施工图等资料,符合供热条件的,当年予以入网供热。
    二、维修范围:从引入井到用户建筑物内采暖系统由用户负责维修,引入井到换热站的管线由热力公司负责维修。
    三、采暖期:从每年的10月20日到次年4月5日,共五个半月。
    四、收费标准: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朔政办发(1999)88号《关于调整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建营业性用房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2元收取,居民住宅按使用面积(建筑面积70%)每月每平方米3.1元收取。
    五、收费原则:每个采暖期,用户必须交清历年欠费及当年采暖费方可供热,以单元控制的,整个单元用户采暖费全部交清后方可供热。空房用户必须自行将散热器与系统分离,但不得影响共他用户采暖,因拒交或拖欠热费,延迟或停止供暖的,热力公司不负责任。
    六、供热条件:10月15日前,用户必须做好各自采暖系统的检修、冲洗、打压等准备工作。不准安装泄水嘴、加热器、暖气炕。
    七、开供时限:采暖期开始,用户按规定标准交清热费并具备供热条件的24小时内给予开供。
    八、用热管理:用户改造采暖系统,变更名称或供热面积,须经热力公司审核登记。用户私改采暖系统,私接供热管线,私放暖气及因用户采暖系统出现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热力公司不负责任。
    九、用户服务:用户咨询、申请维修可直接到所在小区换热站或市政务大厅热力窗口,用户交费、投诉到市政务大厅热力窗口。


 

址:朔州市区开发中路
话:
0349-2022106
真:
0349-203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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