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修商不公示收费标准 罚2000元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市民反映较多的修车“挨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明确的维权规定: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公开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等事项。 对此,草案中明确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违者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 对配件以假乱真的现象,草案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且禁止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假冒伪劣零配件进行维修。 为了从源头上提高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 此外,机动车维修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人员、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今后都要经过考试持证上岗。而这些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维修质量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都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目前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