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率挂钩强制险


 

解读1 受害人人身、财产均可保

《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从保障内容看,保障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也包括其财产损失,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保障对象看,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解读2 安全驾驶者可获优惠费率

《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表示,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运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

解读3 强制险业务不对外资开放

《条例》第五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暂时不对外资开放。

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条例》还规定,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解释,“强制性”既体现在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也要求具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解读4 三种情形可垫付抢救费用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国务院法制和保监会解释,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前提是发生了《条例》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强制保险相应的赔偿限额,且是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费用。

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解读5 费率、赔偿限额等正在制定中

据透露,由于《条例》从颁布到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仍有几个月适应期。目前保监会正全面推进财产保险公司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条款制定、费率测算等,以确保原商业三者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衔接及市场平稳运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也正在积极制订过程中。

解读6 费率水平将会有提高

《条例》明确提出,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

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法律文件的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加之《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是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将导致强制保险费率较原商业三者险会有提高。

解读7 分项责任限额要统一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解释,前三项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不同赔付项目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四项则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完全无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

解读8 未按规定投保要受罚

《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规定投保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条例》还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提醒: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且尚未到期的,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投保强制保险。

据《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