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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的中国人而言,中国百年法制的总体印象,往往是由一系列典型案例叠加而成的。对于国家的法制而言,它的发展演进经历,在一系列典型案例中留下一个个闪光的足迹。20世纪中国法制历程,可从众多的典型案例中窥见一斑。当我们回首20世纪中国法制百年沧桑,最先想到的往往就是这些名垂历史的著名案例。 法胜人情第一案——赛金花案
赛金花是清末名妓,1903年,赛金花与沈家本(时任刑部待郎)之子两情相悦。此事让沈恃郎大为恼火。1904年,赛金花被作为凶手举告。此案被上报到刑部主事许世英的手上。沈家本作为许世英的顶头上司和业师,曾当面示意许世英“以伤人致死之罪将赛金花发配新疆”。然而许世英在审理中发现,女佣死于先天恶疾,只判赛“赎流之刑”。赛金花一案是二十世纪第一起法理胜过人情的案件。
言论自由第一案——大总统名誉只值200元
1915年9月15日,革命党人叶楚伧、邵力子在上海租界出版的《民国日报》上发表文章,将民国政府的卖国和独裁形象揭露得入木三分,并讽刺了当时的大总统徐世昌。
民国政府指控《民国日报》侮辱“大总统及在职官员”,要求追究作者的罪责。
在审判过程中,经过双方唇枪舌剑的辩论,法庭最后判决:《民国日报》所载文章本意良好,颇有价值,惟侮辱大总统属实,案情重大,判罚叶楚伧和邵力子二人各100元大洋。案件判决后,人们讥笑民国大总统的名誉只值200元。
践踏法律第一案——陈独秀“叛国”案
1932年10月15日下午7时,家住上海岳州路永兴里11号的陈独秀被国民党当局逮捕,指控的罪名是“攻击国民党政府,危害民国,集会组织团体,以文字为叛国罪”。
经过连续三次法庭审理,陈独秀及其辩护律师章士钊、彭望邺的精彩辩词将检察官的指控驳得体无完肤。
1933年4月26日下午,法院判决陈独秀和同案的彭述之有期徒刑13年,剥夺公权15年。陈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34年7月20日,最高法院刑事庭改判陈独秀有期徒刑8年,撤销原判的“剥夺公权”部分。
国民党政府以司法判决的方式来迫害政治异己势力,指控的罪名却完全没有证据支持,充分暴露了国民党政府强奸民意、践踏法律的丑恶。
司法党化第一案——“七君子之狱”
1936年11月23日,国民党政府以“危害民国罪”,先后将沈钧儒、邹韬奋、李公仆、章乃器、王造时、沙千里、史良等七人逮捕入狱,并以法庭审判的方式欲将七人治罪。
然而,以上海市警察局为原告的控方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在四位被告的严词驳斥和律师的辩护下,第二分院被迫裁定四被告保释。第三分院的审判庭庭长吴廷琪当庭宣布另外三被告没有犯罪行为,法庭不予起诉。
但是,仅仅在七人被释放十多小时之后,上海市警察局又以有“逃亡之嫌”,将他们先后关押。1937年4月3日,检察官罗织了七人的“十大罪名”,对他们提起公诉。1937年7月,江苏高等法院迫于国内外的强大压力,裁定“停止羁押,交保开释”。
一年半之后,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撤回对“七君子”的起诉。至此,“七君子”事件终以爱国力量的彻底胜利告终。
国民党政府想借司法审判的手段来惩治爱国者。他们忘了,一旦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总归要在程序上说得过去。那种连控方自己都说不清罪名的审判,注定要惨遭失败。
婚姻诉讼第一案
新凤霞表演的评剧《刘巧儿》流传广泛,但却很少有人知道刘巧儿的原型封捧和发生在她身上的一起婚姻诉讼。
封捧是陕甘宁边区华池县温台区第四乡封家园子居民封彦贵之女。早在1928年,当女儿年幼时,封彦贵即将封捧与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了“娃娃亲”。
1943年2月,封捧到别人家吃喜酒,恰好张柏也在。经他人介绍,封捧表示愿意与张柏结婚。不料其父封彦贵却在同年3月,将封捧许给别人为妻。张金才闻讯后,当即纠集20多人,于3月13日深夜将封捧抢回成亲。封彦贵立即控告到华池县,县司法处未作详细调查,即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六个月徒刑,宣布张柏与封捧的婚姻无效。
宣判后,封、张两家都不服判决,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这时,恰好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便亲自受理了封捧的上诉案,依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改判二人婚姻有效。
废除“治外法权”第一案——炮轰天安门案
1951年8月17日北京市军管会军法处对充当美国间谍,阴谋武装暴动,危害中国政权的7名罪犯进行了判决。该7名罪犯企图在1950年10月1日,国庆一周年大典时,将一门迫击炮藏在天安门对面一楼房内,炮口对准天安门检阅台,妄图炮击天安门上正在检阅的国家元首和其他领导人,阴谋推翻人民民主政权。主犯李安东(意大利人)和山口隆一(日本人)被判处死刑,从犯马迪伪(意大利人)被判无期徒刑,对魏智(法国人)、哲立(意大利人)、甘纳斯(德国人)、马新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向世界各国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治外法权”的日子将一去永不返了。
法制复兴第一案——“四人帮”覆灭
1980年11月20日,北京正义路1号。不知是巧合,还是有意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这个名为“正义”的地方进行了一场历史性的正义审判。站在被告席上的,就是曾经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翻云覆雨,罪行累累的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革命集团。
从1980年11月20日到12月29日,特别法庭经过多达20次的开庭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大量列举证据,查清了被告人的反革命罪行。
1981年11月25日,特别法庭正副庭长江华和伍修权分别宣读了对“四人帮”的刑事判决:江青、张春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洪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此后的1982年至1983年,上海、北京、四川等地陆续对“四人帮”反党集团案犯进行了审判,彻底摧毁了这个长期祸害中国的大毒瘤。
“四人帮”不要法制,因为他们需要的是暴政;人民选择了法治,因为人民需要文明和进步。
反腐倡廉第一案——成克杰受贿案
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执行死刑。
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单独或伙同情如李平收受巨额贿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由成克杰案件我们联想到红军时期的黄克功案件,五十年代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以及这些年来李效时、胡长清等人的违法犯罪事件。从黄克功到成克杰,体现的正是一条打击特权、依法行事的法治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