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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人民民主的足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十大标志性事件

    1954年9月15日,1211名全国人大代表走进中南海怀仁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这里召开,标志着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得到全面确立,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
     伴随着共和国的风雨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了半个世纪,留下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从起步到遭遇曲折再到不断发展完善的足迹。
     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自1979年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起,至今已整整25个年头。在他记忆的底片上,珍藏着50年的珍贵瞬间。值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之际,他应本报之约梳理了人大50年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十大标志性事件。

    一、1953年7月: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普选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

    从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拉开帷幕。据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为214798个,进行选举的人口共为5.71434511亿人;登记选民总数占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投票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共选出近570万基层人大代表。

  二、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1954年9月15日,北京中南海怀仁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其重要议程是制定《宪法》。经过3天热烈讨论并经无记名投票,《宪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此次会议上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

    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以全票当选国家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董必武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毛泽东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三、1979年:七部意义不凡的法律破茧而出

    1979年7月1日,是中国立法史上新的开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驱散了“文革”阴霾,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四、1979年7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首次设立常委会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确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五、1982年:制定新宪法和之后的四次修宪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宪法,组成了阵容强大、精英荟萃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讨论工作历时两年之久。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037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现行宪法。

    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它历经4次部分修改。

    1988年4月12日,七次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重要修改。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增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内容。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

    六、1982年宪法第一百条:地方立法的正式开端

    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边境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的通告》等3项地方性法规,开启了地方立法先河。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把地方立法权加以延伸,扩大到省会市等。

  七、1987年:八亿农民步入世界最大的民主训练班

    1987年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试行法”的名义出台。11年后,经过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升为正式法。其中规定,农村在村民自治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可视其实际表现依法罢免。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都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八、1954年~2004年:一年一次听取审议政府报告

    1954年9月23日,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在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向人大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当时,人大代表先后发言,既肯定了政府的工作成绩,也对政府工作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9月26日,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

    1955年7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作《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由此开了事涉国家经济建设计划等重大事项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的先河。这以后,重大事项都依法定程序提交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峡工程规模浩大,影响深远。自50年代起毛泽东、周恩来即组织科研人员进行论证。此后,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前,进行了长达8年的可行性研究。这一议案由此成为调研时间最长、最充分、最广泛的一次。

    代表们对兴建三峡工程非常关心,在审议中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多数代表赞成兴建,有的代表表示有疑虑,有的代表不同意搞这项工程,并都陈述了各自的理由。他们都是从国家利益出发的。1992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

    九、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为“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提供法律保障

    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此,确立了香港的基本政治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

    十、2003年3月:人大常委会里来了年轻人

    2003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出了159名常委会委员。令人瞩目的是,一批年轻的专业人士被选进常委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原来的身份大多是政府官员、学界精英,共同特点是年富力强、学识精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