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在日前结束的甘肃金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因赞成票未过半数,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金昌市公安局交警工作报告,并指出交警部门的车管所、检测站等服务窗口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11月24日《兰州晨报》)
笔者认为,甘肃金昌市人大否决交警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力度加强的结果,人大常委会行使否决权既显示当地人大监督工作日趋成熟,也再次证明了“民意难违”!
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们国家最根本的民主制度,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具有的权力,我们国家的宪法巳规定得很清楚。但在过去,一些地方的人大工作之所以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可,很大程度上还在于一些人大机关没有很好地、充分地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各项法定权利,不敢或没有大胆行使人大监督职责,更不愿否决政府部门提出的不适当的议案或决定以及相关报告。
然而,人大常委会如果没有落实监督,出于“人大、政府一家亲”的态度,让一些水分很大的政府报告过关,就可能使某些政府部门朝着错误的决策方向发展,同样,对于政府部门工作存在的差距,人大常委会不能及时纠错,就会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
就拿金昌市交警工作报告回避问题来说,车管所、检测站等“窗口”是纯粹的服务单位,纳税人去办事反而受到冷脸和搭车收费,这显然是这些单位没有把方便群众办事和尊重百姓利益放在首位。拿着国家财政发的工资,却不好好的为群众服务,说轻一点,是行政不作为,说重一点,就是渎职。从金昌市人大行使否决权来看,是因为“不得不说不”。如果因为有人“脸上挂不住”而放弃原则,那么,矛盾和问题就会被“一团和气”的表象所掩盖,这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力,直言不讳地指出政府部门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是对政府部门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好,人大的监督就要及时到位,敦促政府部门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监督权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权力。
我们期望人大常委会行使否决权今后不再成为报纸上的新闻,希望更多地看到人大在必要时行使否决权,这不仅仅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更是对民主法制进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