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11月21日晚,北京丰台警方对出租大院和出租房展开了突击行动。警方当晚动用包括荷枪实弹的特警在内的500余名警员及协警,封锁东管头地区后进行清查。截至记者发稿时,警方已将该地区800余名可疑人员带回审查。(11月22日《京华时报》)
显然,“500警力突查出租房”是一种典型的运动式执法。应该肯定的是,它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而且也确实取得了很可观的执法效果(拘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正是因为运动式执法的高效率,所以容易受到公安部门的青睐,类似“500警力突查出租房”的执法手段,甚至成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首选手段之一。其实,这是一个可怕的误解。
首先,“500警力突查出租房”的高效率是建立在对公民利益的高侵犯基础上的。“荷枪实弹”、“500警力清查”、“封堵11个出入路口”,俨然一幅战争图景,从这些新闻词汇以及现场图片中,无不透露出浓浓的暴力倾向。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扰民,而是严重的欺民。在这一刻,住在出租房里的外地人,身份一律都变成了潜在的罪犯。我想,他们最大的感受就是:公权部门是以对待敌人的方式在对待他们。
拘捕16名犯罪嫌疑人,是以800余名可疑人被带回审查点审查作为代价的。警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暴力”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这并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是一种罪及无辜的“连坐”。因此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不仅进一步恶化了警察形象,甚至有可能激发群体性事件。基于此,运动式执法的正面执法效果,恐怕要远远低于其连带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
此外,“500警力突查出租房”还必然建立在这样的执法理念上:公安机关的管理便利要优先于外地公民的公民权利。作为强势的执法部门,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在选择执法手段时,都应该本着“以人为本”、“尽其最善”的原则,尽量避免伤及无辜,避免采取“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执法手段。因为,权力作为一种手段,它存在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实现保障公民权利这一目的,其中当然也包括外地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