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jpg (16610 字节)

1.gif (13445 字节)

1.gif (13445 字节)

2.gif (13199 字节)

医疗“红包”不能等同于小费

[新闻回放]据《新京报》1月27日报道:在北京市政协会上,北京市政协委员陆德山建议政府卫生部门正视并深入研究医院“红包”现象,用制度规范医疗“红包”行为,建立“红包”上交制度,医院可将“红包”部分返还医生,作为奖励。市卫生局及多数卫生界委员对此执反对意见。

笔者也不能赞同这位陆委员的提案,因为医疗“红包”合法化必将把本来已经恶化的医患关系推向深渊。

其实,患者给医生送红包,所谓的“主动”和“情愿”不过是假象而已,而医疗行为本身也绝不是一般的服务行为,它是一种医生对患者拥有“绝对支配权力”的服务行为。医生职业与法治社会的律师职业有某种相似性,他们表面上看都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但在这种服务关系中,相对于服务对象,医生和律师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准确地说就是他们都掌握“专门技术”———这种技术是不为外人熟悉和知晓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医生和律师在服务关系中是享有“技术权力”的,由于信息和知识的不对称,使得患者和法律服务对象惟命是从。这也正是患者“主动”给医生送红包的根本原因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理论研究认为,任何权力都具有多重利益性,既有正当利益,也有非正当利益。“技术权力”也不例外。医生的“技术权力”完全按照规范要求行使时,就会带来正当利益,如果在规范之外进行寻租,就会给医生带来不正当利益。显然,医生收受红包就是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医生提供的服务不能完全等同于宾馆服务员提供的服务,把红包视同小费是完全错误的。

从后果看,红包合法化必然使医疗服务向钱看,患者送上红包就认为,甚至要求医生对自己尽职尽责;但即便是在医疗条件和资源均等的条件下,限于医生个人能力和精力也不可能给予所有送过红包的患者同等照顾,那么,最终也只能以红包论服务。显然,两者一旦不符或者出现意外,医患关系将会更加恶化,后果不堪设想。

自《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