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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不能只由国家埋单

[新闻回放]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日前,环保总局对吉林石化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据悉,对一家企业动用最高限额的行政罚款,对环保总局来说是鲜见的。

其实,最多只交点罚款,不用为投资巨大的生态修复埋单,是我国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例如,在被称为中国的“煤海”的山西省,由于众多煤矿过度开采,导致近年山西生态环境恶化,不少矿区“地陷、水干、树死”。赚了大钱的煤老板们纷纷在大城市里举家搬迁,进行“生态移民”,而最后却由国家拿出巨额资金治理环境。

资源环境是公共的,按道理,谁造成了污染,谁就应该掏钱治理。在矿产资源开发的招投标时,开发企业必须保证在矿山开采完后恢复其生态。也就是说,治理生态环境的主体应该是企业,而不是政府。加拿大的温哥华有个维多利亚岛,是一个著名的旅游胜地,地面上种着各种植物,地下是一座蜡像馆,这个岛就是根据一座开采过的矿山,由开采这个矿的企业而出资建成的。而我们的情况则是,企业造成环境破坏可以甩手不管,或者仅仅象征性地交点罚款了事,留下满目疮痍的生态环境,让国家收拾残局。

显然,行政处罚力度过低导致法律对一些企业没有威慑力;而只交少量罚款、不用为耗资巨大的生态修复埋单,不但折射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更是不少企业肆意破坏环境的重要原因。

自《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