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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食品召回不如就地销毁
[新闻源]“我们准备在全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现在正在深入研究,议定法规,应该说不太长的时间内,我们就会采取这项措施。”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回答。(8月20日《经济参考报》)
三年前我国汽车行业率先全面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是劣质食品召回的必要性却不能与之相比。汽车产品发现缺陷召回后,经过修理、更换等措施,可以有效消除其中的缺陷,其后依然可以上市销售。但是,食品被发现有质量问题后,一般而言已经没有通过“维修”可以再次让人食用的价值。
更为重要的是,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后,一些不良生产企业与小作坊可能会将劣质食品“回炉再造”,然后再更换包装重新上市销售。如果说少数企业与个体生产者本就存有这样的不良用心的话,那么食品召回制的实行只会让他们感觉到违法更为便利。以前发现劣质食品后,执法部门都会没收并予以销毁,以后发现劣质食品后,生产企业却可以名正言顺地“召回”,这无疑使得少数无良企业从事违法生产更加“如鱼得水”。
这绝不是杞人忧天。2005年6月,河南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记者经过6天的明查暗访,揭开了郑州一家乳业有限公司以回炉奶生产新品的黑幕,而那些回炉的牛奶,都是因为过期而退回给厂家的。在尚未实行食品召回制之时,一些生产企业即进行着将退回产品“回炉再造”的勾当,如果实行了食品召回制度,一些企业只会更为变本加厉地违法生产。
所以说,在当前对企业的食品安全与监管等内控体制尚未健全情形下,出台食品召回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其实,相比于食品召回这种更多地寄于生产企业自觉的制度,严密的市场监管与严厉的依法惩处更为有效,对于发现的劣质食品要依法没收、销毁,同时要坚决依法追究生产者与经销商的法律责任。
自《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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