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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推理判案亵渎程序正义

[新闻源]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搀扶那位跌倒的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去医院,并借款200元垫付了医药费,如今却反被诬告。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原告必须拿出经过确认的证据。滑稽的是,该案的法官却将判决建立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判决书中通篇都是毫不缜密的推断语言,比如:“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笔者很疑惑,这是严肃的法院判决书吗?这分明是一篇蹩脚的推理小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然而在这份判决书里,我们却根本看不到证据的影子。笔者不禁想起美国赫赫有名的“辛普森案”来。即便绝大部分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即便连主审法官都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尽管代表政府的控诉方在整个案件中耗费了805.1739万美元,法官最终却不得不因为“证据不足”宣布其无罪,而人们也都对判决保持了尊重,因为这就是“法治的代价”。

  我们为什么出不了“辛普森”,而不断出现“佘祥林”?就因为我们缺乏“程序先于权利”的司法理念,不明白“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官仅仅依据自己貌似合理的案情推演,就能判一个人有罪,这样的审判怎能不充满了荒诞与谬误?法庭应该是一个说理的地方,而不是一个编故事的地方,法官应该是中立的审判者,而不是感情色彩四溢的小说家。法院依靠推理判案无疑是对程序正义的巨大亵渎。

自《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