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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民自治遏制村干部超前享受

[新闻源]安徽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属下的华资、梅林等数十个村,都建有奢华的村部办公大楼。其中,引充村村部办公楼有3000余平方米,博村村民不到1000人,“村部大楼”的建筑面积有4500多平方米,投资近400万元,而村干部只有8人。(9月18日《新安晚报》)

当地村民普遍认为,村里并没有像样的创收项目,建起这样的村部大楼确实太铺张了。但是一些村干部和屯溪区委组织部组织科长却称,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屯溪区很多村都会逐渐改成居民委员会,对办公场所的要求也会较高些,因此现在建村部大楼时适度超前是有必要的。看看,同样的事情,从不同角度看,就有了不同的是非结论。

不难看出,村部大楼一家比一家豪华,并不完全是村官们想这样的做,而是有上级党政组织的默许甚至纵容的。他们所称的必要,一是考虑到将来“村子”改为“社区”时,办公条件应该好一些;二是考虑到未来划为城市之后,楼房有升值的空间,现在的奢侈,也有投资升值的“远虑”在内。也许,这也确实有可以理解的“超前”之处。

但问题在于,上述组织科长自己也强调了超前要“适度”,可是8名村官坐拥4500平方米办公室,这还算是“适度”吗?有些村占用的耕地未获得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也照样盖起了大楼,这又怎么解释?作为村集体,建楼的钱是哪里来的?这样的投资,是否经过了必要的民主程序?有没有必要的投资论证?如果将来没有收到预期回报,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因为一个最不难预料的结局是,就算办公占不完的楼层可以租出去,可在一区区小村,谁肯来租?能租出什么价位?就算是趋向于城市化发展,其未来的升值空间,不也只能是一笔“概念账”吗?

由此可见,如何认识“8名村官坐拥4500平方米办公楼”这样的事,不能仅仅从“村官腐败”这样的角度着眼,更应该从党政机关如何体现对村集体的领导与指导、如何保证村民自治法规的落实、如何落实农村民主管理程序等问题入手,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的权利,引导村官在守法的前提下降低风险,而不是仅从基层官员狭小的视野中,默许甚至纵容“8名村官坐拥4500平方米办公室”这样的事情。

自《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