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jpg (16610 字节)

1.gif (13445 字节)

1.gif (13445 字节)

2.gif (13199 字节)

用取消罚款权根治“罚款经济”

[新闻回放]据《新京报》报道:安徽省萧县石油公司2004年与县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协议,向萧县交警大队及其四个中队供油。然而自今年3月下旬起,交警大队停止支付加油费。按照相关协议,萧县石油公司在8月初停止对交警大队供油。安徽萧县交警队被停油后查扣石油公司车辆,导致石油公司“陷入财务危机”。

    萧县交警大队用“查违属于正常工作”来解释自身的行动,但交警大队李华大队长的一席话却让人五味杂陈——“萧县交警大队支付加油费的资金部分来源于罚款,而罚款收入先要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再返还部分资金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再返还给交警大队,一圈下来要花一段时间。因此,县交警大队难以及时获得资金支付加油费。”

    萧县交警大队的车辆行驶需要油料,费用部分来自罚款。当出现罚款返还 “不及时”而影响交警大队还款速度,导致石油公司停油后,萧县交警大队又凭借“查违”理由查扣石油公司车辆,迫使对方继续供油。这是一套多么奇特的逻辑关系,它真实反映出当地执法部门的生存状态,是建立在“罚款经济”之上。该事件中的谁是谁非,已经不是事件最终价值的根本所在。值得思索的问题是:当一种执法行为发现了某种获益机会后,其本身的寻租冲动又得不到有效管制时,就有可能出现执法者变成滥权者的悖论。

    “罚款经济”为祸甚烈,早已遭到专家、民众与舆论的猛烈抨击。政府为此也多次进行制度改进,比如“收支两条线”但由于改革不彻底,导致某些地方执法部门依然可以从公共财政中获得相当比例的“返还奖励”,制度留缝导致以罚款寻求利益的冲动难以消退。

    “罚款主义”只会诱导以牟利为目的的寻租行为盛行。因此,必须取消所谓“罚款权”,避免执法行为沾染上“营业性质”。其实,早在2004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就出台政策,取消物价、文化、商业等10个行政部门的罚款权。我们可以看到,消除某些不必要的罚款权,天并没有塌下来。罚款权不是执法管理的惟一手段,而是一种低端执法手段,按照犯罪经济学理论,只要通过修订法律,加大违法犯罪在自由、时间等其他方面的成本,同样可以起到法律的威慑惩戒作用。

自《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