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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责任才是强化就业管理根本
[新闻源]“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费用”、“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1000元”、“录用女工不得限制结婚生育”、“进城务工者同享就业服务”——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出现的内容。(11月8日《北京晨报》)
“招编辑记者,月薪面议;招营运经理,月薪面议;招部门主任,月薪面议;聘熟练缝纫工,月薪面议……”在目前的人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招聘单位不惜重金刊登广告求贤,在招聘广告中将企业形象、岗位要求等浓墨重彩、洋洋洒洒,唯独在“月薪”这一“敏感问题”上却惜墨如金,大多以“面议”两字一带而过,让不少求职者“雾里看花”。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招聘单位之所以青睐“月薪面议”,其理由可谓“冠冕堂皇”:一是在不知所聘人才能力高低的情况下,撇开月薪,先谈能力,无非是想堵住某些逐利型人才的漫天要价,避免讨价还价时的尴尬;二是薪酬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属于商业机密,不能轻易公布;三是对于那些中高级人才,如果明码标价,可能会给猎头或企业间带来不正当竞争……
但是,大多数求职者对招聘单位这一“潜规则”却颇有微词,希望“自身的价值究竟几何”能“明码标价”、“一目了然”。心中少杆“秤”,“面议”时就难以把握,不是要价太高被拒之门外,就是要价太低自己受了委屈。或许对那些货真价实的高级人才而言,“月薪面议”的结果会超出他们设定的价位,而众多一般的求职者则感觉“心里没谱没有安全感”,甚至还会怀疑用工单位的诚意——如果干了活后用人单位硬说不满意,是不是很低的工资也拿不到?
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镜头”:一些求职者在招聘会现场提交简历并有初步意向后,大汗涔涔地跑到企业去“面议”,却发现对方出的薪水与自己的要求差距太大,受气受累不说,还花了许多冤枉费用;更有甚者,一些只有几人或十几人的小公司还在“面议”的过程中,利用求职者对法律的不了解钻空子搞“猫腻”,把求职者当作“义务工”,让他们“哑巴吃黄连”。
让人欣慰的是,即将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终结“月薪面议”这一招聘乱象。按照规定,用人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自《信息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