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jpg (16610 字节)

1.gif (13445 字节)

1.gif (13445 字节)

2.gif (13199 字节)

立法者频繁“释法”背后的法治困境

[新闻回放]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期,一些企业出现了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再从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员工的情况。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日前表示,企业将员工随意裁员到劳务派遣公司,是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误读和滥用。

    在《劳动合同法》行将正式实施之际,除了用人单位忙于通过裁减员工、变换用工形式等方式应对法律外,更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的表态,和用人单位一样的繁忙――立法者不失时机地指出用人单位的一些做法是对法律的误读和滥用。可以说,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意图和做法有多么明显和繁多,立法者出面澄清法律的本意的机会就有多么频繁。

    这一切除了说明 《劳动合同法》太重要了,用人单位任何的风吹草动都能够引起劳动者的强烈关注,立法者不得不正视任何法律保护劳动者原则可能被异化的情形;但另一方面,立法者频繁的“现身说法”不能说不是法治的一大遗憾。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者,对《劳动合同法》拥有着当然而绝对的解释权,但从法治的一般原则来看,最佳的立法应该是“作者死了”。

    说“作者死了”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而是说立法首要的条件是立法尽可能地完善,而不是存在大量的可以让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漏洞。虽然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等相关规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始终坚持用人单位“误读和滥用”了法律规定,但事实并非像立法者“释法”那么一目了然,否则,像华为、沃尔玛这些知名企业不可能在还没有吃透法律精神、深刻理解法条含义的前提下,就冒着“赔了夫人又折兵”的风险,付出巨大的代价去“规避法律”。

    虽然《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上有诸多“亮点”,但《劳动合同法》同样有着我国立法传统的致命缺陷,即为了避免法律的“一刀切”而在立法时尽可能地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所以,在出现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情形时,公众和法律从业者最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在执法和司法中“解释”法律来破解法律困境,而是呼吁尽快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问题。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 “释法”的同时,福建省著名劳动法专家吴向红,在福州市生产力促进协会举办的《劳动合同法》培训班上透露法律细则即将出台的消息,引起舆论的同样关注,就是最好的证明――虽然这样的信息疑似“小道消息”。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带来的法治困境是,无论多么神圣的法律,其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要靠一个又一个的实施细则和解释来贯彻,而在细则和解释之下,又有大量更细的细则或者解释的解释,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有学者所批评的那样 “法律要靠文件来贯彻”。可当法律真的要靠琳琅满目的文件来贯彻时,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早就荡然无存,稍微想一下,就不难知道有多少靠文件来贯彻的法律被贯彻得“面目全非”了的情况。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不认为用人单位的一些做法就真正是对法律的误读和滥用,以劳务派遣为例,虽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法律却语焉不详,这自然为用人单位留下巨大的“操作”空间,在法律没有硬性的明确规定下,用人单位怎样“滥用”恐怕都不能算得上违法,更别说误读了。更进一步讲,这背后更真实的法治困境是,立法至上的法律体系,使得我们过于迷信法律文本本身,而不是充分发挥立法、司法和执法协同“释法”的作用,让即便原则性的立法也可以在公平正义的语境下,被真正落到实处。

自《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