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维护我市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利用防治非典名义,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违法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二、对借预防非典之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要全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无证无照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和相关商品的,坚决予以取缔,查扣违法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超范围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和相关商品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沿街摆设的不具务生产条件的各类饮食摊点坚决予以取缔。
四、对发布预防非典药品和商品广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责令停发,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五、对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特别是囤积奇、期行霸市、哄抬物价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对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欢迎社会各界对以上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特此通告。
2003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