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的通告 为确保防治“非典”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维护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预防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做到“三个保证”:一个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按时足额供应;二是清理进货渠道,保证药品质量;三是在药品供应过程中,要切实保证安全,调整药品的储备结构。特别是对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抗生素类药品、抗病毒药品、糖皮质激素类药品、调节免疫功能药品、部分生物制品、清热解毒类中药饮片、一次性医疗器械等要保证质量可靠,货源充足,价格稳定。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做好购进、销售记录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记录。 二、各级药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彻底排查。认真做好“非典”用药、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把好防治“非典”用药、用械的质量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证、超范围经营及借防治“非典”为名制售假劣药品、医疗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全力保证防治“非典”过程中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三、对无证和超范围经营防治“非典”药品及借预防“非典”之名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坚决取缔,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机构擅自配制销售制剂、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夸大宣传发布非法广告,变相误导群众用药、哄抬药价、期瞒群众、谋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003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