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07年度全市 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朔编办字[2006]92号 |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7年度事业单位检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该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是2007年6月30日以前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的全市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7年度检验。 二、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2007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书。此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2007年底的财务报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需提交《资产负债简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在有效期内且在2007年内办理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留存副本复印件。凡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已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未年检的,申领、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登记和年检。 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凡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设定有任职期限的或者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已满的事业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凡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住所证明为租用房屋的事业单位应提交住所证明。 上述要求提交的材料与“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年检需提交的材料有不一致的地方。凡“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年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中不属于这次年检应提交的材料项目,各单位在网上提交材料时,可选择为“邮寄方式”或“传真方式”,即可在网上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检材料的操作。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将会在接收纸质材料时酌情处理。 三、年检时间 根据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年检。结合全市实际情况,2007年度检验的截止时间可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逾期办理者,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自行废止,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证书被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登记机关将按照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四、年检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一)凡在上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为年检不合格单位。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证书和印章,并建议审批机关撤销其机构编制。 (二)凡资不抵债、确已无能力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为年检不合格单位。登记机关将依法对其做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理。 举办单位为其注入资金使其净资产足以满足其开展业务活动需要的,其年检可基本合格,但开办资金应按照注入资金后的净资产数额进行变更。 举办单位为其出具书面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年检可基本合格,登记的开办资金原则上应变更为开展业务活动所需最低限额,并在登记机关监督下开展业务活动。 (三)凡在上一年的业务活动中收不抵支的事业单位,年检可基本合格,但须制定详细的书面整改措施,在登记机关的监督下开展业务活动。 五、应注意的其它几个问题 (一)我市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已日趋完善,因此,2007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仍通过专用光盘从网上申报。网上操作时,在光盘程序提示下,完成所需材料的提交,在接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回复信息后,再下载打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A4纸格式,调整为4个页面,双面打印),由法定代表人在首页签字,加盖本单位印章,并由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年检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原则上应按网上提交系统的要求进行扫描后网上提交,个别单位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与登记机关联系。 (三)凡资产增减幅度达到20%的事业单位以及有其它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均应先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再进行年检。 (四)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书中有关经费收支情况的数据应与一并提交的财务报表相一致,其本年度结余等于上年度结余加本年度收入减本年度支出。 (五)在网上申报时,经费来源选择“财政补助”或“非财政补助”,并在“补充经费”栏内填写“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或“从××收入中解决”等字样。 (六)所报送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均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来登记机关报送纸质材料时应当携带事业单位专用光盘。 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细则对事业单位所申办的设立、变更、年检等登记事项均进行了明确规范,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该实施细则及时办理各种登记事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将依法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有关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请访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http://sy.china.cn 或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http://shanxi.sy.china.cn 。 七、今后,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时间办理,全市将不再专门就年度检验工作下发书面通知。 八、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于2006年适当时间对全市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和各县区进行全面检查。 九、在年检过程中出现其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朔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