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办理2005年度企业年检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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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朔州实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2005年度年检和验照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于企业无正当理由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工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工商部门要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非法人分支机构,赊提交2、3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煤矿企业年检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有效许可证外,根据企业属地监管工作规定,还应提交属地工商,所监管巡查记录汇总表。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均应在规定时间到各级机关办理年检。同时,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企业和分公司依法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