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于二00三年底正式成立。依法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这是成立机构的核心,它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也是我党确定的“以人为本”观念的具体体现。中心的服务宗旨是便民、利民、公平、高效。国家确立这项制度是一项伟大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法律扶贫工程,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成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原则是这项工作的灵魂所在。
一、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中心是市政府维护经济困难群体都能获得法律服务的办事机构和服务性单位,坚持统一实施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法律援助服务。
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事项。
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接受当事人和公民对涉法问题的咨询,普及法律知识。
4、免费当好公民的法律顾问。
5、指派或安排有关人员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6、管好用好法律援助经费。
7、对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
8、指导县区法律援助工作。
二、受理范围
一是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依《法律援助条例》只能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案件,不对法人,主要有:
1、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方面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
2、请求低保、社保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或劳动报酬的。
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请律师的。
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公诉案件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6、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7、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由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这一条不对被告的经济壮况进行审查。
8、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的。
9、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发生赔偿争议的。
10、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
11、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人员。
12、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是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并不包括和贫弱者有关的一切事务,只能是和其有关的法律事务,且该法律事务有法律援助的必要,不对当事人提供非法律的帮助,因它不是一般的扶贫济困。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1、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2、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3、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办理公证证明、代拟法律文书。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本人和家庭经济壮况的证明和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材料。材料不完备的,申请人应补正,对材料有疑义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答复。
五、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关
依《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请求法律援助应向对方和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相关法律法规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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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市政府大院后楼一层
热线电话:0349—2030258
负 责 人:白明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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